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