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