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