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