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