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