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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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