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