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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效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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