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