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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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