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有效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