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