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