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