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