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