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十四条有效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