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十五条有效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