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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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