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七十四条有效证券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