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七十三条有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