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