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