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出境检疫第三十五条有效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