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