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