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一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