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