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