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