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五条已废止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