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