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四条已废止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