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九条已废止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车身修理、涂漆及各类专项维修设备;(二)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从事局部车身修理的,作业间面积 8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 40平方米以上;从事局部涂漆的,作业间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 40平方米以上;从事其他专项修理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均 30平方米以上;(三)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