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车身修理、涂漆及各类专项维修设备;

(二)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从事局部车身修理的,作业间面积 8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 40平方米以上;从事局部涂漆的,作业间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 40平方米以上;从事其他专项修理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均 30平方米以上;

(三)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