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