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