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拒绝、阻挠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