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行使罚没职能时,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置罚没处罚或者擅自变更罚没范围、标准;(二)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三)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罚没专用票据;(四)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