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