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维修许可证、维修类别标志牌、技术条件;(二)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三)维修质量、维修合同;(四)维修价格、结算凭证和单证使用;(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