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的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维修价格和履行维修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分析、鉴定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