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维修类别标志牌、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