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结算机动车维修费用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明细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