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承担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肇事机动车维修的,必须登记并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