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配件必须附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