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艺规范和维修技术标准。尚未颁布标准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