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