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