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原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化情况书面向其开业审批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