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企业更名、变更维修类别、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其开业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